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新闻     |      2023-06-28 17:39:00    |      小编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6月26日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21日以书面、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应到监事3人,出席会议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汪建萍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议案事项的具体内容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议案事项的具体内容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3、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议案事项的具体内容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拟回购注销原因:公司2020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完全符合全部解锁要求。

  ●拟回购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股票数量为244,000股(其中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244,000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股票数量为7,500股。

  ●拟回购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3.17元/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为4.57元/股。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符合解锁要求的限制性股票,以及2020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中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回购完成后,注销该部分股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0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制定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及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及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2、公司除披露公告外,于2020年4月9日在公司内部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4月19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4月2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2020年6月1日为授予日,以3.5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09名激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666.1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5、截止2020年6月11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完成缴款,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认购缴款进行验资,并于2020年6月15日出具验资报告。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在中国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相关股份的登记手续办理,于2020年6月25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

  6、2020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0年7月9日为授予日,以3.5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5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的1,715,204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7、截止2020年9月7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完成缴款,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认购缴款进行验资,并于2020年9月9日出具验资报告。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在中国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相关股份的登记手续办理,于2020年11月11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0-092)。

  8、2021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公司业绩指标及全部激励对象考核指标等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09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期共解锁1,998,450股限制性股票(公告编号:2021-052)。

  9、2021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00股票(公告编号:2021-094)。

  10、2021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公司业绩指标及全部激励对象考核指标等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4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期共解锁499,560股限制性股票(公告编号:2021-099)。

  11、2022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42,000股(公告编号:2022-027)。

  12、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符合解锁要求的限制性股票,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中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回购完成后,注销该部分股票。(公告编号:2022-060)。

  13、2022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公司业绩指标及全部激励对象考核指标等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2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共解锁487,560股限制性股票(公告编号:2022-071)。

  1、2021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制定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及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

  2、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8月21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8月2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2021年8月31日为授予日,以4.8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37名激励对象授予22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5、截止2021年9月27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完成缴款,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认购缴款进行验资,并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验资报告。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在中国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相关股份的登记手续办理,于2021年10月23日、10月26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1-090)。

  6、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已离职的2名激励对象合计25,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告编号:2022-060)。

  7、2022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公司业绩指标及全部激励对象考核指标等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35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期共解锁561,250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告编号:2022-070)。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人的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依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前述人员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前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不再符合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依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前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不再符合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股票数量为244,000股(其中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244,000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股票数量为7,500股。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的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公司因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现金分红,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发生调整,本次回购价格相应调整方式如下: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根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以及《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P0=3.3元/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P0=4.7元/股,V=0.1290元/股。

  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P=3.3-0.1290≈3.17元/股(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P=4.7-0.1290≈4.57元/股(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按相应回购价格计算,回购款项合计人民币为807,755元。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宜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注:上述变动前股份结构情况参考本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本结构情况,未考虑该期间公司“永02转债”的转股,及2023年限制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导致的股份结构变化,具体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系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对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及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回购所用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和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解锁的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的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3人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1,5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董事会实施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经核查相关资料,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2人不符合解锁的条件;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1人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对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251,500股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6月26日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21日以书面、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议案事项的具体内容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董事吴仁波先生、张彩芹女士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议案事项的具体内容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3、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吴仁波先生、张彩芹女士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议案事项的具体内容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永创智能”)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3年5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制定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及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2023年5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制定的议案》。

  (三)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5月5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3年5月17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3年5月2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2023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6月26日为授予日,向82名激励对象授予389.6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1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鉴于公司于2023年6月9日披露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届时回购专户上已回购的库存股)为基数,即以公司总股本488,164,493股扣除已回购股份3,896,9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根据《激励计划》关于授予价格调整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P=7.26-0.1290≈7.13元/股(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7.26元/股调整为7.13元/股。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及其价格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永创智能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1人不符合第三期解锁的条件,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依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将对上述3名不再符合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1,5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回购股票的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8,8164,493股(注:总股本48,8164,493股为截止2023年6月25日股本数量,未考虑未来公司永02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数量)减少至487,912,993股。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将涉及总股本减少,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效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公司通讯地址和现场申报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七路2号公司证券部办公室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永创智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6月26日为授予日,以7.1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2名激励对象授予389.69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1、2023年5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及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

  2、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5月5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3年5月17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5月2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3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2023年6月26日为授予日,以7.1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2名激励对象授予389.69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6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以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成本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解除限售期内考核若为优秀或良好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具体如下:

  公司层面达到考核要求时,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82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82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同意以2023年6月26日为授予日,向8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89.69万股。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金年会体育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公司业绩的影响程度有限。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金年会体育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26日,并同意以7.13元/股的价格向82名激励对象授予389.69万股限制性股票。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及其价格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永创智能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永创智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对公司及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永02转债”)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信用评级。

  公司前次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永02转债前次评级结果为“AA-”;评级机构为中证鹏元,评级时间为2022年9月27日。

  评级机构中证鹏元在对公司经营状况及行业发展现状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于2023年6月26日出具了《2022年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本次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永02转债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评级结果较前次没有变化。

  本次信用评级报告《2022年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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