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限售起始日为2022年2月28日,发行时承诺限售期为12个月;
2.本次解除首发限售的股东1名,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85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89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6.00万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8.61元/股,公司股票自2022年2月2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55,08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73,44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55,0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18,3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
公司于2022年7月7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2022年7月14日,公司完成2021年度权益分派,总股本由73,440,000股增加至102,816,000股。金年会体育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上海泰礼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含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年会体育共计1名。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审慎制定锁定期满后的股票减持计划,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部分或全部发行人股票;
(4)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本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其他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为其担保的情形。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85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
注: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上海泰礼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含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所持限售股份总数为3,855,600.00股,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记载的股份数2,754,000.00股存在的差异系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所致。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英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就宏英智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事宜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89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6.00万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8.61元/股,公司股票自2022年2月2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55,08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73,44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55,0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18,3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
公司于2022年7月7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2022年7月14日,公司完成2021年度权益分派,总股本由73,440,000股增加至102,816,000股。
本次解除首发限售的股东1名,为上海泰礼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含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85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限售起始日为2022年2月28日,发行时承诺限售期为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2月28日(星期二)锁定期满并上市流通。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上海泰礼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含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计1名。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审慎制定锁定期满后的股票减持计划,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部分或全部发行人股票;
(4)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金年会体育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本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其他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为其担保的情形。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85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宏英智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