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南湖镇应急中心执法人员对日照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以上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06号第2裁量档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日照市某宅工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案
2023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日照市某宅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1.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企业原使用的氧气、乙炔作业于2022年停止使用);2.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苗杰)上岗前进行教育培训。
以上事实第1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30号第1裁量档次“高危以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第二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89号第1裁量档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涉及3人次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日照某家具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2022年现场处置方案机械伤害事故应急演练缺少1次)案
2023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日照街道应急中心执法人员对日照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2022年现场处置方案机械伤害事故应急演练缺少1次)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23号第1档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缺少1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日照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后村镇应急中心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配电室内绝缘靴不符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的标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8号第1裁量档次“未为从业人员提供1种(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日照某化学有限公司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如实记录2023年新入职人员姚某某班组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案
2023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全省异地互查工作组到该企业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企业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储罐区作业人员卜某某未穿戴防静电裤上岗作业);2、未如实记录2023年新入职人员姚某某班组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3、企业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苯乙烯罐区苯乙烯管道标识不符合《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第4.1、6.1规定)。
以上事实第1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二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0号第1裁量档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的人数3人次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三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07号第1裁量档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金年会体育发现3处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金年会体育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三项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我局依法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山东某矿业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3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新进员工刘某三级教育培训无考核记录,未如实记录培训学时);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料仓下方配电箱)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事实第1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0号第1裁量档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的人数3人次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二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3号第1裁量档次“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有3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我局依法对该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七、日照某纺织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
2023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复合机链条轮无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或者行业标准。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 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4号第1裁量档次“有1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八、日照某能源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案
2023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员工吴某某2022年教育培训未满20学时)。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1号第1裁量档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涉及3人次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九、日照某水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和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案
2023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该公司未按规定组织现场处置方案演练(2022年应急演练缺少火灾(乙炔等)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2.该公司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2023年4月14日有限空间作业1处未制定作业方案)。
以上事实第1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的规定,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24号第1裁量档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缺少1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二行为涉嫌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18号第1裁量档次“发现3次以下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我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十、日照某食品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2023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规范》GB39800.1-2020第4.3)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为电焊工王某某配备焊接服)。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8号第1裁量档次“未为从业人员提供1种(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十一、日照某智能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案
2023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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